417,國務院下發了被業界稱之為“新國十條的房地產新政,正是這一天,在常州工作的張某夫婦購買了常州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某樓盤一商品房,交了定金。夫婦二人還沒有高興幾天,隨后被告知,房貸辦不下來,而房產公司卻堅決要求按合同履行,這下把張某夫婦急壞了,已交的30萬預付款可怎么辦呢?

 

2010年初,在常州工作的張某夫婦,感覺樓市房價還有潛力,樓市政策比較寬松,準備再買一套房子。幾個月下來,兩人看了幾乎所有常州既有的樓盤,經過慎重考慮,夫婦二人決定購買位于武進某處的一樓盤。經過幾天的考察和砍價,417,張某夫婦按照該樓盤售樓處的要求交了定金。3天后,根本沒有注意到房地產新政的張某夫婦,于420加上定金預付了30萬房款。

 

交了錢,買了房,馬上又有一套新房子,張某夫婦心里是說不出的高興。接下來,就是按照程序到銀行辦理房貸,沒想到麻煩來了。半個月后,張某接到銀行通知,由于其條件不符,貸款無法辦理。這一下,張某夫婦懵了,買房之前在銀行咨詢時,被告知條件符合,可以貸款的,現在怎么變卦了?房產買賣合同都已經簽好了,貸款辦不下來,那已交的30萬怎么辦?心急如焚的張某夫婦趕緊到銀行理論,但卻無功而返。

 

原來,正是在417,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房地產的“新國十條”,其中有一條是:“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而張某夫婦都是外地人,購買的此套房子屬于第三套,兩人又都無法提供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面對這樣的政策調整,張某夫婦確是無助無奈。

 

沒有辦法,張某夫婦只有找房地產公司理論,聲稱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希望解除合同,返還全部預付款。對于這樣的要求,該房產公司卻不認同,堅決要按合同履行。無奈之下,張某只有選擇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其與該房產公司的購房合同,并要求返還定金和購房款以及該款產生的銀行利息。

 

針對能否退房,雙方各執己見,分歧較大,張某夫婦情緒幾度失控,矛盾沖突有越演越烈之勢。為最大限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武進法院承辦法官在仔細研究房產“新國十條”后,分別與雙方當事人交流溝通,耐心為其分析利弊,陳情述法,排解其失控情緒,并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面對面協商,尋求解決方案。最終,張某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部返還定金及購房款,由張某夫婦承擔該公司退房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