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鐵路地下道用自行車把婦女擠倒然后實施搶劫。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以搶劫罪判處劉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09年11月19日19時,劉軍在徐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大廟鎮(zhèn)沈店村附近,碰見王瑩瑩獨自一人拿手機騎自行車從旁邊經過,遂產生搶劫其手機念頭,接著騎自行車追趕王瑩瑩至沈店村鐵路地下道南約1000米處,先用自行車將王瑩瑩連人帶車擠倒在路邊溝內,隨后對王瑩瑩采用拉拽胳膊、語言威脅等手段將其“奧克斯”牌直板手機搶走。經鑒定,被搶手機價值100元。2010年1月5日,劉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軍為謀求不正當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婦女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劉軍案發(fā)后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