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自定自賠難客觀 無利害方定損結果應認定
作者:趙建平 發布時間:2010-08-10 瀏覽次數:675
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事故受損方單方鑒定車輛損失與保險公司定損不一致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依法認定事故受損方單方鑒定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判決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另一方按責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車輛受損后已進行了修理,修理費6800元有修理費發票和第三方評估鑒定清單予以印證,應予認定。兩被告認為原告修理、評估價格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該異議法院不予采納。綜上,保險公司依法應對投保了交強險的肇事車輛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4800元,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即由被告顧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3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