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未婚生男女相識戀愛,不久便閃電式登結婚,后因矛盾雙方未能舉行結婚儀式和同居生活,名義丈夫要求與名義妻子離婚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并要求名義妻子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青年小王與未婚女小玲于2009農歷816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戀愛期間,小王給付小玲禮金26600元,20091216閃電式登記結婚,但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也未同居生活。嗣后不久,小王即提出離婚未果,遂訴至法院,堅決要求與名義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雖系合法婚姻關系,但雙方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后未共同生活,雙方無感情基礎,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關系,現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故可確認、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返還請求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禮金266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