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對社區矯正工作提出建議
作者:郁松 發布時間:2010-08-09 瀏覽次數:1248
近期,無錫濱湖區法院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調研,并提出建議。
1、社區矯正工作缺乏法律支撐,可在全市范圍內擬定統一條例。社區矯正工作涉及的部門包括法院、檢察、公安、司法、監獄、社區等多個部門,矯正具體實行時亦會涉及派出所、司法所、居委會、被幫教人的單位、家庭等多個部門單位。目前,涉及社區矯正的具體操作規定是散見于多部效力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中,落實到具體單位和部門時,往往會因為缺乏統一的規定和統一的認識,在處理具體問題上存在爭議或推諉,不利于社區矯正的順暢進行。實踐中急需一部統一適用的、具有法律權威的、由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作為統一協調的依據,依法確立矯正程序,分配責權義務。
2、法院應細化審前評估內容,引導社區調查。從審前評估的啟動程序看,是由法院立案后由具體業務庭的承辦法官進行啟動。作為啟動者,法院對于審前評估的重視程度和細化程度都將直接影響到審前評估的最終成果。所以法院在出具委托評估函時應盡可能的細化評估內容,區分具體案件提出不同的細化內容。如被告人系取保候審的成年人,法院應按案卷的記載的資料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被告人詳細的住所地、暫住地、工作單位、家庭情況、聯系方式等詳盡的資料。如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則應在上述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被告人之前就讀的學校,班主任聯系方式、家庭主要成員聯系方式等資料。這樣有利于司法行政機關快速準確的找到相關部門或單位,準確快速的完成評估,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同時也可以避免因被告人暫住地不明,住所不詳導致評估文件在數個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流轉,造成效力的低下或評估流于形式。
3、法院應準確確認評估部門,完成委托事項。實踐中,被告人的戶籍和暫住地的確認是法院選定評估單位的標準,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被告人的身份和住所情況往往會非常復雜。尤其是被告人戶籍地在某地,但是在多個轄區具有住房,暫住的時間也較為靈活。對于這種情況,建議法院可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先行了解詳細情況,由被告人書面確認一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評估單位,同時,被選中的司法行政機關在被告人判刑后也應作為其緩刑期間的矯正機關。這樣的方式有利于被告人的幫教改造,也可以避免各個機關推諉情況的出現。
4、法院內部應盡可能給予審前評估機關足夠的評估時間。審限的長短是目前考核中的一項重要指標,為了縮短審限,法院在移送評估之時往往給出具體的評估時限,原來在實踐中時限有3個工作日或者5個工作日不等。根據現有的聯合發文,無錫市已經調整為5個工作日。對于直接接觸評估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而言,3-5個工作日的時間并不充分,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司法行政機關實際上的人員配置、經費保障、評估實效等許多因素。尤其涉及到法院委托外省市的司法行政機關評估時。如何協調法院審限的壓力和完整有效的評估結論之間的矛盾,可采取將審前評估的時間在審限中予以扣除。
5、法院在案件判決前可引入社區矯正保證金制度。現有的制度并未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相應的執行權,服刑改造人員對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也并不十分配合,以至于司法行政機關遇到很多情況都要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協助。因此,建議可以引入社區矯正保證金制度,有針對性的對特定的被告人適用。對于法院認為需要繳納社區矯正保證金的被告人,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評估結論中認為需要先行繳納社區矯正保證金的被告人,在法院判決作出之前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矯正保證金至專款賬戶,作為緩刑考驗期間的財產保證。對于需要搬遷的服刑人員,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可以通過移送矯正文件的同時將保證金一并移轉,切實保證服刑人員的繼續改造。
6、法院應在判后更多的介入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法院在判后的改造階段也應更多的介入社區幫教,將審判活動向后延伸,主動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如判后回訪、集中座談、對表現不良的服刑人員訓誡談話、選取典型案例組織服刑人員集體旁聽開庭這些形式的活動,可以實際減輕社區矯正的壓力,也將有利于服刑人員的積極改造。
7、法院應更多適用減刑措施,帶動服刑人員的積極改造。然考慮到緩刑的特殊性,減輕幅度不宜過大,但是法院應當在服刑人員中樹立這樣的權威意識,對于表現良好的服刑人員,法院一定會為其減刑,督促服刑人員更加積極的改造。在減刑的法定程序完成后,法院應將減刑案件在服刑人員中積極宣傳,通過減刑座談會、表彰會,擴大減刑適用在服刑人員中的影響范圍,以個案形式帶動全體服刑人員更加積極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