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競爭需良性 毆人被判擔責任
作者:陳勇 胡井文 發布時間:2010-08-09 瀏覽次數:632
兩家均開商店,平時因經營雙方經常發生矛盾,一次因經營再次發生矛盾,一方缺乏冷靜動了傷,造成另一方身體受了傷,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共識,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在某中學門外開了一間商店,趙某則承包了該中學的校園商店,兩家均做蛋餅生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主動到王某家鬧事,并在糾纏中致王某倒地受傷,應對王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及其丈夫因瑣事與趙某的女兒發生糾纏,是本案糾紛的起源,王某對本案糾紛的發生亦具有一定的過錯,故應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趙某承后王某損失70%的賠償責任。趙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2752.31元。遂作趙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8926.62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