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均開商店,平時因經營雙方經常發生矛盾,一次因經營再次發生矛盾,一方缺乏冷靜動了傷,造成另一方身體受了傷,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共識,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在某中學門外開了一間商店,趙某則承包了該中學的校園商店,兩家均做蛋餅生意。2009627日上午,王某的丈夫往學校里送蛋餅時,與在校園商店里趙某的女兒發生矛盾并糾纏,隨后王某加入糾纏,雙方糾纏至學校值班室門口后被人勸開,王某及其丈夫便回家了。后趙某的女兒打電話給其父母,時間不長,趙某便趕到了值班室門口,然后與女兒一起到了王某家門口,趙某先是推到了王某家門口做蛋餅的柜子,隨后將王某店里柜臺上的東西推到地上,并將柜臺玻璃踢壞,王某便上前阻止趙某,雙方在推搡拉扯之中,趙某倒地受傷。之后趙某的丈夫來到現場,雙方停止了爭吵,趙某便離開了現場。王某經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673.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主動到王某家鬧事,并在糾纏中致王某倒地受傷,應對王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及其丈夫因瑣事與趙某的女兒發生糾纏,是本案糾紛的起源,王某對本案糾紛的發生亦具有一定的過錯,故應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趙某承后王某損失70%的賠償責任。趙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2752.31元。遂作趙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8926.62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