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疏忽大意,原告先生在ATM柜員機上取款后竟忘退卡,被他人取走卡內存款7500元。公安機關調取監控錄象卻發現攝像頭未拍清取款人的臉部,難以破案。于是,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吳江市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一天,吳江某電子廠的先生在公司附近的ATM機上取款,因急著上班,在取走100元后忘記退卡便匆匆離去,直到第二天才發覺儲蓄卡丟失。先生立即去銀行掛失,但經查詢卡上已少了7500元,先生隨即報案。公安機關調取ATM機監控錄像后顯示,是有人發現先生的卡未取出,便分三次共取出7500元,同時監控錄像卻又無法看清取款人頭部視頻信息。

 

先生認為,作為銀行的儲戶,在取款過程中理應受到相應保護,因被告取款機問題,致使公安機關無法破案,對此,被告應負有相應的責任,因此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7500元。

 

被告銀行則認為,先生在取款后未退卡即離去,任何人均可直接對該卡進行操作,銀行卡是由儲戶本人保管的,卡和密碼是取款的必備條件,所以原告的損失是其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同時,攝像頭未拍到取款人頭部信息,與原告存款被取無任何因果關系,故不同意賠償。

 

審理中,雙方各據一詞,不肯相讓,案件審理難度加大。法官認為,原告取款后由于自己的疏忽,忘記將卡退出便匆匆離去,此時,ATM機尚處在操作界面,卡中現金對外完全處于失控狀態,他人無需輸入密碼便可輕而易舉地從卡中取款,而ATM機是由計算機控制的自動出納系統,它的使用受個人密碼控制,在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ATM機尚不能識別是否為同一人所為,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正確使用了私人密碼,ATM機就自動兌付,由此可見,原告卡中的存款被人取走,責任完全在原告自己,而被告的兌付行為,從法律事實上看,并無違約,也無過錯。至于ATM機上的監控設施是否拍到取款人頭部視頻信息,與原告存款被人取走,二者并無因果關系,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賠償,依據不足。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