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磚滲水致污染 銷售者理應賠償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8-06 瀏覽次數:629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孫某賠償原告方某31107元。
2009年1月,方某到孫某開設在陶瓷專賣店購買地鋼磚。2009年5月,方某裝修結束搬入新房發現,地鋼磚出現進水帶灰塵外滲現象,方某即與孫某聯系,孫某到方某處察看情況后,用去污劑及臘對地鋼磚作了相應的處理,后情況有所好轉。幾天后,經處理后的地鋼磚重新出現了該現象,方某與孫某協商未果,方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之中,被告是銷售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有質量狀況而造成其退貨、賠償損失后,如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