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記結婚后兩年,丈夫突發精神分裂癥,妻子遂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58妻子劉某與丈夫尤某相愛登記結婚,200831婚生一男孩。夫妻婚初感情尚可,丈夫于2009313突發精神分裂癥,致夫妻關系不睦。妻子劉某于2010430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相幫助、互相關愛,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尤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