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后經親友勸說,雙方復婚,夫妻共同生活十多年,夫妻因瑣事再次發生矛盾,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臧某與丈夫黃某于19905月結婚,19912月生一女孩。雙方曾于1992622在法院達成離婚協議。后經親友勸說雙方于199310月進行復婚登記。19941217,生一男孩。近年來,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遂提起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一子一婦,雙方結婚時間較長,有定的感情基礎,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