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某、孫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門面房,并給付原告陳某自2010120日起至搬離租房時止,按年租金4500元計算的房屋使用費。

 

方某、孫某系夫妻關系。2009119,陳某與方某、孫某簽訂一份租房協議書,協議約定陳某將臨時在院子里搭建的門面房出租給方某、孫某,租賃期限為20091192010119,年租金4500元。200910月后,方某、孫某以門面房違章建筑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和搬離租房處,陳某遂將方某、孫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出租人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為無效合同。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確認無效后,兩被告作為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并應當支付占有使用該房屋期間的使用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