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海門法院判決一起因討要安置費,父子對簿公堂的案件。

 

原告許某與被告周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育有一子。20098月,許某與周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載明:婚生子隨周某共同生活,許某對孩子享有探望權,探望的時間和方式雙方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許某可就探望權另行起訴。后被告周某多次拒絕原告許某探望孩子,許某便起訴到了法院。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原告許某與被告周某離婚后,許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故法院依法對原告許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明確了許某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