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解切勿酒后駕車系友情 未料意外事故成被告
作者:陳勇 董士玲 發布時間:2010-08-05 瀏覽次數:664
因勸解朋友不要酒后駕車,后朋友將車給他人駕駛,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輛損失,后喝酒者將勸解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之間的委托租用車輛關系已經結束后,原告擅自留用租用車輛,該車因原告飲酒不能駕駛,而由他人駕駛而落水受損,被告出于對原告的關心,不允許原告酒后駕車,是出于對原告的關心和保護,對車輛損害不存在過錯責任。他人從被告處拿走鑰匙開車,致使車輛落水損壞,不是被告選人過錯,被告不應當對該車被他人損壞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駁回原告小陳對被告小周的訴訟請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