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勸解朋友不要酒后駕車,后朋友將車給他人駕駛,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輛損失,后喝酒者將勸解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1010,小周委托朋友小陳租用轎車一輛給小周結婚時使用2天。小陳即向唐某租得車牌號轎車一輛,給小周使用。20091012下午,小周給了小陳車子租金,要求小陳將車子返還出租人,但是小陳沒有將車子立即歸還出租人,而留下自己使用。同日晚上,小周與小陳以及小周的幾個朋友在某飯店一起吃晚飯,小陳喝了一點白酒,小周出于朋友的關心就不準小陳開車,小陳就將車鑰匙交給小周。后來該鑰匙被他人從小周處拿走開車,他人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了翻車落水事故,使該車嚴重受損,造成損失。出租人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陳賠償損失,經本院調解達成協議,小陳賠償車主48000元。現小陳向本院起訴向小周追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之間的委托租用車輛關系已經結束后,原告擅自留用租用車輛,該車因原告飲酒不能駕駛,而由他人駕駛而落水受損,被告出于對原告的關心,不允許原告酒后駕車,是出于對原告的關心和保護,對車輛損害不存在過錯責任。他人從被告處拿走鑰匙開車,致使車輛落水損壞,不是被告選人過錯,被告不應當對該車被他人損壞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駁回原告小陳對被告小周的訴訟請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