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意外身故嗎?-遺物保險單引發的糾紛
作者:吳中玉 陳波 發布時間:2010-08-05 瀏覽次數:976
死者人年富力強突然死亡,家屬收拾遺物時偶然發現一份保險單,居然是死者生前為自己購買的人身保險,家屬于是拿著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江某的突然死亡不是約定的意外身故,故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猝死是不是意外身故?雙方的理解有了分歧,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
追溯案情,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09年5月,江某在人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睢寧營銷服務部購買了一份吉祥如意綜合保險,保單上投保人姓名一欄填寫江某,身份證號一欄填寫其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一欄寫睢寧縣……合同約定: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額為40000元,保險期間自
法官在審理中認定該案爭議的點在于江某的死亡是否系外身故。法官認為:原被告雙方定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合同條款用語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本案中,對于“意外身故”是“意外死亡”被告予以認可,但對意外的含義雙方有不同的認識。《現代漢語小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中“意外”是意料之外的含義。法院認為,依據通常解釋,意外應該是指出乎常人意料的意思。江某在41歲死亡,正值年富力強時候,絕非自然死亡,出乎常人意料,應該認定為意外死亡,即意外身故,應該屬于被告賠償范圍。最終判令被告依據合同約定,按照80%的給付比例,賠償其保險金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