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老漢夫婦生有六子一女,因贍養問題,陸老漢與其中一子經常發生矛盾,雙方曾約定贍養費用支付金額,但事后其子四年分文未付,無奈陸老漢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其子支付約定四年的贍養費,并依法承擔今后的贍養義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現年已經過八旬的陸老漢夫婦共生育六子、一女。其四子于2010529病故。陸老漢曾與子女約定2005年至2007年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為300元,2008年至2009年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為500元。此后其次子永錦未能按約向其父母履行2005年至2009年的贍養費。陸老漢無奈遂于201068具狀本院,要求其次子履行贍養協議,2010年的贍養費用請求依相關標準依法判決。

 

另悉,2010年春節前,永錦的妻子替丈夫向陸老漢夫婦支付贍養費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本案兩原告年事已高,在與各子女達成2005年至2009年贍養費的支付標準后,被告應按約定向兩原告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按約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贍養費1900元,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200元,應于扣減。兩原告2010年以后的贍養費,應由原告現有六位子女按份承擔,根據目前農村居民實際消費水平,綜合本案案情,本院確定被告每年支付兩原告贍養費700元。遂作出被告錦章給付原告陸老漢夫婦2005-2009年度贍養費1700元,從2010年起被告錦章每年給付兩原告贍養費7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