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益林法庭成功調解一起一方當事人為在押服刑人員的離婚糾紛案,給服刑人員的積極改造帶來了動力。

 

20107月下旬的一天,一名張姓女當事人來到益林法庭,起訴要求和她的丈夫楊某離婚,并提出了要到浙江省異地審理的申請。原來,她的丈夫楊某是浙江人,兩人早先在外面打工時相識,20062月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張某至上海打工,楊某在浙江開店。2007年,楊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現在浙江省南湖監獄服刑。因案件的特殊,承辦法官當即將情況向庭長進行了匯報,經庭長同意后,承辦法官依程序與南湖監獄獄政科取得了聯系,將有關情況說明后,約定好開庭的時間并郵寄出相應材料。

 

84,承辦法官帶著書記員與張某一起驅車來到浙江省南湖監獄,并在開庭前依法組織了一次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楊某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及由此給張某和家庭造成的傷害,對于張某提出的離婚請求他沒有意見,但提出了小孩要隨其生活,暫由其母撫養的請求。可起初張某并不同意,堅持要求孩子隨自己生活。承辦法官考慮到小孩現在是楊某精神上的唯一慰藉,如果隨其生活,將有利于他積極改造,將來擁有一個嶄新的人生,成為一個有益于社會的人。同時結合雙方家庭的實際收入、撫養能力以及小孩一直隨楊某母親生活的現狀,小孩暫由楊某母親撫養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于是承辦法官耐心地作張某的思想工作,從有利于楊某的改造、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角度對張某進行勸導。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張某最終同意了楊某的要求,并表示希望楊某好好改造,她也會一如既往的關心愛護小孩,定期去看望并按時給付撫養費用。對這一調解結果,楊某眼含淚水向承辦法官連聲道謝,并表示自己一定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出獄,將孩子撫養成人。

 

調解結束后,監獄獄政科的領導也特意向承辦法官表示了感謝,感謝法官調解將小孩交由楊某母親撫養,為楊某的積極改造帶來了精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