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用途不符 返還租金請求獲支持
作者:陳勇 董士玲 發布時間:2010-08-05 瀏覽次數:780
因經營需要,需租廠房用于用于生產經營,雙方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后承租者發現廠房內無變壓器等設備,電力配置缺乏,遂要求出租房申請電力部門安裝配套設施未果,承租者無法經營的情況遂將機械設備運走,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金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租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在某工業園區有2009年底新建成的閑置廠房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有效。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依法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用途,被告租賃廠房給原告生產經營,其提供租賃物應當包括電力配置設施,并且應當符合原告生產經營的要求。現被告提供的廠房中配套電力設施不能滿足原告的生產要求,原告請求增加電力設施配置未果,原告無法生產經營,遂搬離租賃廠房,通知被告解除租賃合同,原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萬元租金,對于原告已經租用廠房1個月余的租金應當予以扣減。遂作出了被告孫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劉某租金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