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某村的老漢楊新國私拉亂接照明線路,發現線路老化后找來不具備維修電路資質的村民孫遠幫忙維修,結果孫遠隨意用手直接接裝電線時觸電身亡。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該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認定楊新國、楊濤以及供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孫遠觸電死亡是多個因素間接結合導致的結果,應當根據各責任人的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判令責任各方賠償共計16萬余元。 

  

現年72歲的老漢楊新國是新沂某村人,老伴早年過世后,他就一直獨身一人生活著。1996年前后,為了照明,楊新國找人從其侄子楊濤家里的照明線路上接拉到自己家里共用一條線路,但接拉線路既沒有申請辦理開戶手續,也沒有安裝電表和觸電保護器等設施。其后,鎮供電站發現楊新國的私自轉供電行為存在隱患,并曾停止對其供電,但之后楊新國又找人幫忙為他接通了線路。

  

去年810日下午6點多鐘,楊新國發覺家里照明線路已經老化,便找到同村村民孫遠幫忙修理。由于孫遠并不具備維修電路的資質,在維修過程中,他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就隨意用手直接接裝電線,不料由于線路漏電,孫遠當即觸電倒地,在“120”急救車趕到時,孫遠已經身亡。

  

孫遠的家人無法接受這突如其來的變故,他們認為楊新國、楊濤以及供電公司對這起死亡事故均難辭其咎,應對孫遠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他們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楊新國、楊濤、供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孫遠觸電死亡是多個因素間接結合導致的結果,應當根據各責任人的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孫遠應楊新國之邀為其修理照明線路屬義務幫工性質,而在此過程中孫遠觸電身亡,楊新國作為被幫工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孫遠觸電線路屬低壓線路,楊濤明知楊新國未辦理合法用電手續而準許并協助楊新國接拉和使用電源,且沒有盡到任何的監管職責,其違法行與孫遠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供電公司享受該線路的營運利益,理應承擔維護管理義務和觸電風險,但其未盡到相關監督、管理和維修責任,對孫遠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孫遠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明知自己沒有相關從業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從事涉電作業施工,且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觸電身亡的直接原因,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最終,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由楊新國承擔30%的賠償責任、楊濤及供電公司各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死者孫遠自行承擔,并經過計算判決楊新國賠償8萬余元;由楊濤及供電公司各賠償4萬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