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從事花木經營多年,從未預想到自己為因樹木裝車事宜受傷并引發訴訟,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09108,白某準備將一批樹木送至客戶處,就找來從事鏟業作業的褚某為其裝車,并口頭約定裝滿一車付款200元。褚某自有鏟車一輛,平時無固定雇主。當天,褚某在車內操作鏟車,白某在車上指揮并放好樹木。前五棵樹均順利裝好,在裝第六棵樹的時候,第六棵的根部泥球被車里已裝好的樹的泥球卡住,白某遂準備彎腰扶泥球調整位置。此時,意外發生了,這棵樹的泥球突然向前撞向白某,白某瞬間從車上摔倒在地。事出突然,在場的人員都沒有看清樹球為什么會撞向白某。

 

白某認為,其與褚某系承攬關系,褚某操作鏟車失誤致其受傷,遂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褚某賠償損失。褚某則認為,其與白某為雇傭關系,整個裝車操作都是根據白某指揮進行,白某在鏟車已經裝滿的情況下,仍站在晃動的樹木上指揮,其摔傷完全是自己不慎造成,并不存在鏟車誤操作的事實。訴訟中,雙方針鋒相對,各執己見。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由于過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褚某以自有鏟車為白某裝樹,雙方之間也無固定的勞動關系,根據雙方之間裝滿一車付款200元的結算方式看,是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故雙方之間為承攬關系。白某為定作人,且為專門從事樹木買賣的人,其應當知道在裝樹木過程中,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或佩戴任何安全裝置的情況下,仍站在裝上車的樹木上指揮,故對造成自己從車上摔下,主觀上存在過失,故自己應當承擔責任。褚某作為承攬人,是專門從事開鏟車裝車的操作人員,在完成裝樹作業的過程中,明知白某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仍為其裝車,未能盡到一般人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故對白某從車上摔下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觀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白某應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責任,褚某應承擔30%的責任。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宜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