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玩失蹤 法院判決返禮金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8-04 瀏覽次數:670
男友與女友相識戀愛,后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矛盾女友離家出走,后男友訴至法院,要求女友返還禮金及禮品。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姜某與未婚女吳某于2007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非法同居解除后,被告返還原告原告的彩禮。鑒于原告同居前,已經用了部分禮金購買成陪嫁物品給了原告,原告未能舉證給被告的金首飾的價值,本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8000元。遂作出被告吳某返還原告姜某8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