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與女友相識戀愛,后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矛盾女友離家出走,后男友訴至法院,要求女友返還禮金及禮品。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姜某與未婚女吳某于2007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8農歷正月12,舉行結婚儀式后即同居生活,未進行結婚登記。之后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8年底,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女友與男友失去聯系。在同居前,吳某按農村習俗向索取姜某了禮金2.8萬元,金手鏈、金項鏈、金耳環各一件。吳某父母將取得的禮金購買了一臺掛壁式奧克斯空調、一臺海爾雙缸洗衣機、一輛隆鑫牌摩托車,給了姜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非法同居解除后,被告返還原告原告的彩禮。鑒于原告同居前,已經用了部分禮金購買成陪嫁物品給了原告,原告未能舉證給被告的金首飾的價值,本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8000元。遂作出被告吳某返還原告姜某8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