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平江法院對被告人羅曉揚搶劫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羅曉揚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羅曉揚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羅曉揚搶劫案由區檢察院公訴來院后,刑庭即安排審判人員認真做好庭前準備。閱卷中,發現被告人羅曉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2007年前后來內地從事英語培訓教育工作,其本人與父母多年未曾聯系。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還曾委托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是否屬于精神病人進行了司法鑒定。鑒于上述情況,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羅曉揚的刑事訴訟權利,刑庭決定為其指定辯護人。

 

庭審中,指定辯護人就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在程序上有瑕疵,實體內容上也未準確反映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建議法庭該證據不應作為定案依據采用,并申請重新鑒定。為慎重起見,審判人員就司法鑒定問題專程走訪了鑒定人,對有關醫學專門問題進行了咨詢。同時結合被告人羅曉揚在庭審中舉止自然、對答清晰的狀態,排除了是否重新委托鑒定的疑問。

 

案件宣告后,審判人員及時就大陸地區刑事法律主要原則向被告人作了釋明,并希望其能在大陸監獄接受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被告人羅曉揚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并表示刑滿釋放后會繼續從事英語培訓工作,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