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否徑行確認勞動關系
作者:李學春 發布時間:2012-09-20 瀏覽次數:1568
2011年12月,梁某在工地施工作業過程中,被從高處墜落的機械設備砸傷,梁某向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下同)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2月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書,認定梁某與用人單位某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梁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建筑公司不服,認為梁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就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作出工傷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起訴要求撤銷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對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否直接對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進行確認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當事人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爭議時,應當先由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不能直接確認勞動關系,只有勞動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成立與否。主要理由是:現行的《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均未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可以直接確認勞動關系,不符合行政機關的職權法定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自行確認勞動關系存在與否。主要理由是: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推卸其職能,否則將影響工傷認定的行政效率,不利于及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直接確認勞動關系有職權依據
依據《勞動法》第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而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是《勞動法》賦予勞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和義務。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據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認定工傷的職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當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審查,因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換言之,確認勞動關系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的職能。據此,綜合《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上述條款的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已間接賦予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反之,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確認勞動關系的權力,將導致工傷認定程序的停滯。
二、最高法院相關部門的答復也確認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認定勞動關系的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2009年7月20日以(2009)行他字第12號《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中,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三、賦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既符合立法本意又能及時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雖然《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都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并未否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不具有認定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因此,那種由《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得出勞動關系只能由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不能直接認定勞動關系的結論,顯然過于片面和機械,也不符合立法的原意。
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他們一般是不會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如果不賦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那么勢必要求他們向勞動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至訴訟,無疑增加了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的負擔,拉長了解決工傷糾紛的時間,不能使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維護。
綜上,工傷認定程序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徑行確認勞動關系。
當然,在確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認定勞動關系職權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僅僅是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對非工傷認定程序中的勞動關系爭議則不具有直接確認的權力。如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前當事人已經啟動了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那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待仲裁結果確定后再進行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也不是終局的,還應當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仍然有權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