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制動不合格的汽車,撞上路邊行人,釀成惡果。82,被告人陸某于自己25歲生日的第二天在銅山法院受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10515日晚十點左右,被告人陸某酒后駕駛制動不合格的蘇Cxxx號微型普通客車,沿208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1KM+190M處時,因疲勞駕駛,與由南向北行走的鐘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鐘某某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陸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陸某駕車逃逸。2010516,被告人陸某到銅山縣交巡警大隊事故中隊投案自首。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陸某已賠償被害人鐘某某親屬的經濟損失2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陸某案發后自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