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退賠相應被害人。

 

2008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晚報上刊登征婚廣告,自稱在公安機關工作,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甲信任,與被害人甲以朋友關系交往,先后以購買二手車、修理車輛、母親生病、父親被人追債等借口,騙取被害人甲現金合計51000元。

 

20093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在某晚報上刊登征婚啟示,自稱在機關工作,采取上述同樣手段騙取被害人乙現金合計58000余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騙局被乙識破,乙以要告發為由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還錢。被告人王某某分多次歸還乙現金38000元,目前尚有20000元沒歸還。2009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