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改嫁后,兒子便隨繼父姓。多年后,生父因病死亡,兒子回來要求分得遺產,繼母以姓氏變更為由拒絕其繼承生父遺產。目前,無錫南長法院成功調解該起繼承糾紛。

 

沈武與前妻生有一子,該子原名沈文杰,離婚后便隨母親一起生活。1998年母親改嫁,沈文杰改名為胡文杰。1995年沈武與何丹再婚,婚姻期間兩人共同籌資蓋了一間樓房,此后便一直居住在該樓房內。2009年沈武因病而亡,胡文杰回來吊喪,并向繼母提出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經調查,沈武生前只留下一棟樓房,并沒有其他遺產可供分割。協商不成后,胡文杰便將繼母告上法庭。

 

何丹辯稱,胡文杰隨母親改嫁后就將生父的姓氏換掉,并且他已經繼承了繼父的遺產,因此他喪失了生父的遺產繼承資格。另外,雖然樓房的產權證上寫的是沈武的名字,但該樓房是兩人共同籌資所建。

 

最終法官從情與法的角度成功化解矛盾,兩人達成調解協議,該樓房由胡文杰和何丹按份共有,胡文杰占25%,何丹占75%。(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兒子改掉姓氏后是否還能繼承生父遺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因此,是否改掉父姓,是否繼承繼父遺產等情形均不能使之喪失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