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綠地裝空調 拆除恢復沒商量
作者:馬毅萍 顏建江 發布時間:2010-08-03 瀏覽次數:704
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依法對一起某小區業主侵占公共綠地安裝空調外機的糾紛進行宣判,判決被告才某在規定期限內將一臺空調外機遷移出公共綠化帶。
2008年底,才某從無錫某置業公司購得某小區1至3層的聯排別墅,2009年12月,才某在未經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一臺空調外機安裝在房屋附近公共綠化帶內。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才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小區的環境,對小區內其他居民造成極壞的影響,在與才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將才某訴至法院。
原告出具并經法院查明的證據表明,早在2009年7月,物業管理公司與才某簽訂的一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就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才某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同時,該小區的裝修須知中還明確規定:房屋裝修和使用中禁止侵占、毀壞綠地;小區業主不得擅自進行封閉陽臺、安裝外伸曬衣架、遮陽棚、花架陽光房和隨意安裝空調室外機、防盜柵欄等。同年9月才某的裝修施工承諾表中,還對不擅自安裝空調外機、不破壞公共綠籬、綠地等作出了承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公司與才某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才某未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將一臺空調外機安裝在房屋附近公共綠化帶內,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建筑區劃內的場所歸屬,除明示屬于個人所有的以外,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設施等屬于業主共有,業主不擁有所有權,但擁有共同使用權,個別業主的私自占有,必然侵犯其他業主的使用權。房管部門或城建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也可由業委會代表業主起訴,由法院責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