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是宿遷市某鎮農婦,1990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6年夏天,方家良根據計劃生育政策要求,到鎮計生站做了結扎手術。后村委會為了“鞏固效果”,又要求楊梅上了節育環。19979月,鎮計生站在對楊梅進行婦檢時,發現其子宮內沒有節育環,認為節育環已自行脫落,未作進一步檢查,就給楊梅又上了一只節育環。

 

過了一個多月,楊梅突然感覺小腹疼痛難忍,且其臉部浮腫,尿頻尿急。經村衛生室檢查,認為楊梅是泌尿系統婦科病,便給其掛水,作消炎止痛治療。掛了兩天水,楊梅感覺腹痛減輕,臉部浮腫消失,小便恢復正常。但過了八九天之后,上述癥狀再次出現,于是衛生室再次給楊梅掛水治療。楊梅先后多次到宿遷、徐州等地醫院檢查,但都未查出病因。這種癥狀反復出現,一直持續了12年之久,期間,楊梅均以同樣方法治療。

 

20094月,楊梅的病情再度發作,且比以往嚴重。楊梅在家人的陪護下到南京鼓樓醫院進行B超檢查,發現楊梅不但子宮內有一只節育環,膀胱壁內還有一只節育環。楊梅即住院手術,大夫取出了膀胱壁內的節育環。手術后,楊梅上述癥狀完全消失,健康狀況明顯好轉。楊梅至此方恍然大悟,意識到自己12年來所嘗受的病痛以及精神上的損害,都與這個多余的節育環有關。

 

楊梅遂要求鎮計生服務中心“給自己一個說法”,但該中心表示“不便處理”。楊梅將情況向市計生委申訴,市計生委提出處理意見為:1、由楊梅所居住的社區給其報銷住院手術費;2、社區給楊梅辦理低保;3、楊梅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可通過訴訟向鎮計生中心主張。

 

楊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鎮計生中心賠償其醫療費3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被告在庭上對其過錯作了全方位否認。其理由有三,一是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原計劃生育服務站現已變更為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二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原計生站給其多上了一個節育環,其沒有提供上環證,僅憑證人證言無法證實其主張;三是原告的醫療費既然由所在社區報銷,那么其它損失也應當由社區承擔。

 

顯然,被告的辯詞是站不住腳的。

 

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村里當時分管計生的干部姚某證明原告確因“節育環脫落”第二次在鎮計生站上了節育環,結合其他證人證言,足以證實1997年間,被告先后兩次為原告上節育環的事實。因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身體受到損害,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但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無相應票據加以證實,故不予確認。鑒于因本次傷害對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一定傷害,法院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以此作出判決,并判決駁回楊梅其他訴訟請求。

 

楊梅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應賠償自己12年來的醫療費,且精神損害賠償太少,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梅申請村衛生室兩名醫生到庭作證。但二人的證言僅能證明上訴人在上環后的十余年間每月都因腹部不適、發炎發燒等癥狀到村衛生室就診,卻拿不出診療記錄和賬目,因此診療費用無法認定。經承辦法官做工作,楊梅表示,愿意放棄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其1997-2009年間花費醫療費用的訴訟主張。

 

二審認為,上訴人自愿放棄對這部分醫療費用的主張,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予以準許。在長達12年的時間里,上訴人忍受膀胱內錯誤植入節育環,而病因一直不明的痛苦,對其生產、生活造成了長期的不便。這種痛苦,不僅導致身體上的不適,而且在精神上造成壓力,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根據上訴人承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時間,同時為了促進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并考慮到上訴人放棄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情況,將上訴人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酌定為2萬元,由被上訴人一次性給付。

 

729,宿遷中院依此作出終審判決,雙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