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系同居關系,后因矛盾分手,非婚生子經法院判決隨母生活,法院判決后,母親失去音訊,非婚生子一直隨其父生活至今,后父親主張變更非婚生子的撫養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年,朱某與嚴某經人介紹相識,200628依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未領取結婚證。雙方在同居期間,于2006113生一男孩取名小豪。20061223,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07511經法院判決雙方非婚生子隨其母親嚴某生活,朱某從2007年起于每年的630給付撫養費。判決生效后,嚴某一直下落不明,未盡撫養義務,未滿周歲的兒子一直隨其父親朱某生活至今。現兒子要報戶口上學,朱某無奈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兒子隨其生活,被告嚴某每月貼補小孩撫育費150元。

 

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后其子一直隨原告生活,現被告又長期下落不明,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于原告要求變更兒子小豪原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所應負擔的小孩撫育費數額,由本院根據朱才豪實際的生活學習所需和本地區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綜合予以考慮。遂作出小豪隨其父親生活,被告嚴某從2009年開始每年貼補小孩撫育費1800元,此款限被告嚴某于每年的1230日前履行完畢(2010年前的費用于2010年一并履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