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參加矯正學習被撤銷緩刑
作者:張學軍 發布時間:2012-09-20 瀏覽次數:471
“能再給我一次機會嗎?我一定聽司法所的話按時學習,不再去網吧了”,后悔的杜某含淚乞求著說。杜某的父母也是直搖頭,自責地說道“早知這么嚴重就該打著讓他去學習”。
原來,80后的杜某因一念之差盜竊工友1500元錢,以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在緩刑考驗期內,杜某無視社區矯正的規定,不按通知要求到司法所報到,私自離開居住地去北京,不參加社區矯正中心組織的入矯教育,在受到警告處分及個別教育訓誡后,連續兩個月不參加集中學習,又私自離開居住地去浙江,后又兩次受到警告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和“兩院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司法局建議對罪犯杜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江蘇東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杜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東臺市司法局提出對杜某撤銷緩刑的建議,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撤銷本院判決書中對罪犯杜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杜某收監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在緩刑期間要按照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參加矯正學習和矯正活動,不得視矯正學習為兒戲,若應情節嚴重將被撤銷緩刑就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