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出嫁新郎是他人 男友索禮金判決獲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8-03 瀏覽次數:669
未婚男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因矛盾,女友另結男友,并與新男友結了婚,前男友向女友索要禮金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劉某與未婚女戴某于2007年臘月建立戀愛關系,雙方訂親時劉某帶到戴某家現金16000元。劉某母親另給付戴某600元。劉某與戴某確立戀愛關系后戴某便和劉某父母居住在一起。后雙方因發生矛盾中斷了戀愛關系,戴某于
庭審中戴某陳述,收到劉某訂親給的16000元、會親時辦飯花去5000元。并且訂親給的錢在劉某家居住期間自己用了一部分,買菜用了一部分,還有幫劉某父親看病找人用了一部分。其在蘇南打工每月可掙2-3千元,其在劉某家居住誤工就是2-3萬元,我要求劉某給予賠償。2008年8月某天,劉某對我騷擾,對我人身及精神打擊相當嚴重,我要求原告賠償我精神損失費5萬元。2008年11月,劉某父親生病,其花去2000元,現今也要劉某應當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收取原告訂親時給付的16000元屬于彩禮錢,在當地仍存在在訂親或是結婚時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的風俗,這種給付行為以原、被告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本案中,原告為了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被告的16000元現金,按農村習俗,應認定為“彩禮”。原告母親給予被告的600元錢 并不等同于上述“彩禮”,帶有明顯的贈與性質,是原告方自愿支出。原、被告在訂親后并沒有締結婚姻關系,那么對被告收取原告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該適當向原告返還。考慮到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過一段時間,且為訂親、會親辦飯花費一部分錢的說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戴某返還原告禮金為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因缺乏證據且沒有按規定時間提出反訴,本院不予理涉。遂作出被告戴某返還原告劉某人民幣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