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遲遲不結 男子無奈訴返還彩禮
作者:倪泗娟 吳書俊 發布時間:2012-09-20 瀏覽次數:547
陳某與劉某(女)訂婚后,劉某結婚的要求不斷升級,買車、買房……,可是陳某家庭狀況無力滿足她的要求,故女方遲遲不愿結婚。對結婚無望的陳某多次要求劉某退還彩禮,均遭到劉某及其家人拒絕,陳某無奈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江蘇省睢寧法院審結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陳某部分彩禮錢。
陳某與劉某系自由戀愛,去年初雙方正式確定戀愛關系并共同生活。去年農歷正月十八日,陳某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當天陳某將輾轉借來的6萬元交給了劉某。訂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劉某便對現有生活狀況不滿,向陳某提出買房、買車要求。但是陳某為湊彩禮錢,外面已欠債累累,現在確實無法滿足劉某的要求,雙方矛盾不斷加劇。此后,陳某多次找劉某協商結婚事宜,劉某躲避不見。無奈,陳某只好要求劉某返還彩禮,也遭到拒絕。陳某遂訴至本院,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受風俗習慣影響,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和財物的習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鑒于原、被告訂婚后曾同居生活以及原、被告發生糾紛的原因、當地習俗及倫理價值觀念,當以判決被告適當返還部分彩禮為宜,遂判決劉某返還陳某彩禮錢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