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臺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妥善運用調解手段,成功化解一起大額跨省買賣合同糾紛,既實現了糾紛的依法化解又重新修復了雙方的合作關系。

 

原告為浙江省海寧市的一家環保設備供應廠,被告為位于東臺市安南工業園區的一家鑄造公司,2007年,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工礦環保產品訂貨合同。約定原告供給被告4套除塵設備,每套80萬元,總價款320萬元。后原告先供給被告2套除塵設備,被告先后支付了88萬元貨款,還欠原告96萬元貨款尚未結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原告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余款。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東臺法院立案后發現該案由于拖延時間較長且雙方在訴前經多次協商未果,雙方的對立情緒十分嚴重。于是,民二庭庭長決定和承辦法官分頭做調解工作。經過初步了解發現,由于未能按期收回貨款,原告的經營嚴重受阻,而被告也因原告提供的除塵設備未通過環保部門的驗收長期不能投入生產,后經自行改造方可運營,故而被告主張減半支付剩余貨款并賠付己方因停產造成的損失和自行改造產生的費用。

 

經濟牽連著民生,如果案件簡單的一判了之,就會導致兩家效益較好的企業陷入發展僵局,一損俱損。因此,承辦法官因勢利導、縝密調解,最大限度的為雙方爭取繼續合作的可能,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同意適當承擔原告的損失和改造費用并在未償還貨款中予以扣減,扣減后的72萬元貨款由原告在兩個月內付清,合同剩余部分雙方繼續履行。

 

經過承辦法官的努力,該案最終得以調解結案,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完美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