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要債務,金壇人張某邀集同伙楊某、徐某、甘某、胡某(徐某、甘某、胡某另案處理)一行五人將被害人陳某帶至金壇市城郊實施毆打,并持續用電警棍電擊被害人,致其輕微傷。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一非法拘禁案件。

 

20099月的一個夜晚,張某以陳某欠其債務不還為由,邀集朋友一伙五人攜帶電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將被害人陳某帶至金壇市金城鎮三里橋附近,車剛一停下,甘某就將陳某從車上拉下,胡某上前就打了陳某一個耳光,隨后,張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兩只電警棍,讓其四個朋友對陳某的腿部持續電擊,直至電警棍電量耗盡,在陳某被迫答應還錢后,張某等人才帶其離開。經鑒定,陳某所受之傷屬輕微傷。

 

“陳某欠我65萬元,我多次向他要錢,他還別人的錢就是不還我的錢,一氣之下,我就找幾個人和他算算賬。庭審中張某道出了毆打并電擊陳某的原委。沒想到要錢不成,反而吃了官司,現在想想也挺后悔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楊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張某為共同犯罪的起意人及主要行為人,是主犯。楊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案發后,二被告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遂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楊某拘役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