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高高興興去KTV唱歌,卻因損毀店內物品拒絕賠償而隨意毆打店員,不僅掃了興,還違了法,實為不該。727,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以該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商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0510日晚上11左右,被告人辛某、商某與一幫朋友到銅山縣銅山新區一家KTV唱歌。期間,將KTV包間內的煙灰缸及話筒損壞。KTV的服務人員毛某、馬某等人檢查后遂依店內規定要求顧客辛某等人照章賠償。被告人辛某不承認物品是自己弄壞,拒絕賠償,辱罵并毆打毛某,后又與被告人商某一起毆打上前勸架的店內其他工作人員馬某、張某、伊某等人。其中被告人商某持鏈條鎖對馬某進行毆打。2010513,被告人商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某、商某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商某案發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