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兒童幼兒園摔傷 法院調解獲賠3萬元
作者:張俊秋 發布時間:2010-08-02 瀏覽次數:769
4歲幼兒陳小露(化名)在南通市港閘區某幼兒園上學,2010年2月的一天,在班主任老師的帶領下,小露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搭積木游戲,搭好以后,小露捧著積木在跑的過程中摔倒,額頭摔在了積木之上。后經司法鑒定,小露受腦外傷后精神障礙,構成十級殘疾。因賠償費用與幼兒園協商不成,小露家長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
原告方認為幼兒園未盡到監護責任致使小孩上課時受傷,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計50000余元。被告認為其對原告受傷的后果沒有過錯,只愿意適當補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與雙方多次溝通、協調,最后促成調解,幼兒園一次性補償人民幣30000元給原告,雙方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