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雨花法院通過院領導包案、執行局長參與具體執行、巧妙將被執行人子女引入案件協調,妥善執結了一起網絡炒作、市法院領導關注、省高院督辦的執行案件。案件有關各方對該院的執行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和贊揚。

 

劉某訴謝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該院于2009611作出判決,謝某應返還劉某鉆機一臺,并支付鉆機租賃費用234000元。判決生效后,謝某未履行義務,劉某于2009819申請執行。本案執行過程中,該院鑒于被執行人系河南省內鄉縣人,遂于200991將本案委托內鄉法院執行。后由于申請人多次詢問執行情況,內鄉法院也于2010120發函建議此案仍由該院執行,同時考慮到被執行人謝某仍在本轄區內打工,該院遂決定繼續執行。本案承辦人將被執行人傳至法院,責令付款還機。被執行人表示自己年老體弱,經濟困難,無力付款;鉆機存于他人倉庫,發生了不少保管費用,需帶錢提取。根據劉某提供的被執行人在中鐵大橋局南京大勝關長江大橋二公司有工程尾款和勞務收入的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前往調查,未能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鑒于鉆機存放在南京富森木業有限公司,已發生8萬多元倉儲費,且費用還在逐日增加,為避免擴大損失,承辦法官多次做申請人工作,動員其先行墊付部分費用以提出鉆機,但均被拒絕。

 

2010529,該案申請人以“雨花法院執行法官貪贓枉法,弄虛作假,法院判決書變成白條”為題對本案進行網絡炒作,引起市法院領導高度關注,后省高院又立案督辦。市、區兩級法院經研究決定在做好劉某的思想穩控工作的同時,加大本案的執行和協調力度。該院即時更換案件承辦人,由分管領導親自包案,靠前指導辦案,分管領導和執行局長多次參與該案執行方案的研究和具體執行行動。根據相關信息,新承辦法官于2010713再次到中鐵大橋局大勝關工地進行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的兒子在此承包工程,遂立即與大橋二公司進行聯系溝通,對被執行人兒子的資產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在多方積極勸說和努力下,被執行人兒子同意出面代其父親協調本案的執行事宜。經過連續兩天的艱苦協調工作,終于201072310時許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一次性給付申請人鉆機租賃費71000元,支付南京富森木業有限公司倉儲費96000元,申請人從倉庫中提走鉆機。724,案件承辦法官放棄周末休息,幫助申請執行人提走鉆機并運回江西南昌。726申請人領取了鉆機租賃費,并向法院書面表示案件已執結。至此,本案順利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