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法院判令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

  66歲的盛老漢騎著三輪車行至吳江市震澤鎮林港村二組村道時,與迎面而來的董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事后據盛老漢講,當時什么也不知道了,醒來后發現自己已經躺在醫院里了。吳江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因雙方筆錄中均稱發生碰撞時自己在右邊道路,且無其他證據證實,對該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盛老漢因本次事故造成左橈骨骨折,治愈后在向肇事司機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肇事司機董某及其重型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06554.52元。

  被告董某認為,當時事故發生在丁字路口,由于盛老漢自己車子剎車不靈,自己撞在其貨車上的,因此自己不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是確認事故賠償的重要依據。法院依法調取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結合雙方當事人的法庭陳述后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鄉間村道上,與城市道路相比村道比較窄,因此機動車在此行駛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另外,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盛老漢、董某均稱發生事故時靠路右邊行駛,董某雖認為盛老漢有責任,但是沒有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因此,法院認定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法官在向董某釋明此項規定后,董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并在隨后繳納了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