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個人訂合同公司訴權被駁回
作者:董正遠 唐悅 發布時間:2010-07-30 瀏覽次數:661
日前,大豐法院依法裁定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駁回原告某A公司對某B公司的起訴。
2008年4月,某A公司法人嚴某與某C公司簽訂了一份加工產品協議,簽約后,嚴某經某C公司法人介紹與被告某B公司商談購買產品包裝瓶,并于同月向被告匯款2萬元。此后嚴某委托某C公司員工蘇某向被告提貨,并用自己的銀行卡向被告付款。蘇某在委托為嚴某向被告提貨期間,又負責為某C公司向原告提貨,且已不確定分別提貨多少。同年,原告訴某C公司要求其返還因履行協議而存放在該公司的原料及產品成品已被判決支持生效。
本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間不存在包裝瓶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2008年4月的2萬元匯款,應屬為其法人嚴某個人代匯的款項,由此產生的爭議應有嚴某主張權利,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綜上,作出上述裁定。(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