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被告倪某、曹某賠償原告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372元。

 

200911101805分,被告倪某、曹某之子倪某某(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頭面部挫裂傷,腦震蕩。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倪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負次要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因倪某某系未成年人,故要求倪某某的父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倪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原告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原告郭某受傷,事實清楚,該起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明確認定責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應按責任分擔;因倪某某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應由倪某某的監護人即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