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駕車致人受傷 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秦金亮 朱倩 發布時間:2010-07-30 瀏覽次數:723
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被告倪某、曹某賠償原告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372元。
法院認為,倪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原告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原告郭某受傷,事實清楚,該起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明確認定責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應按責任分擔;因倪某某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應由倪某某的監護人即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