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榆法院在該院司法協理員的配合下,成功調解了一起當事人企圖當庭喝農藥自殺的離婚案件,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董某(女)于1997年登記結婚,其中張某系再婚,帶一男孩。張某與董某婚后先后生育一男一女。094月份,張某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董某不同意,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訴求。200911月份,張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庭審中,董某情緒極其激動,堅決不同意離婚,并稱如法院判離就死在法庭上,經承辦法官調解,張某撤訴。20106月,張某第三次起訴到要求離婚。庭審中,張某訴稱,由于被告董某經常對其打罵,且拒不撫養其第一次婚姻所生的男孩,遂要求離婚。被告董某在答辯過程中情緒極極其激動,當庭向法官哭訴原告是因為有第三者才想離婚,并當場掏出一瓶農藥,稱如法院判離就死在原告與法官面前。面對這種情形,承辦法官當即決定休庭,與董某單獨談話先穩定其情緒。在談話中,承辦法官了解,董某堅持認為張某有外遇,但卻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心里氣憤難平,且為了兩個孩子,遂一直堅決不同意離婚。談話中其一再流露出輕生的想法。由于該案無法當庭進行調解,承辦法官在穩住董某情緒并勸其放下手中的農藥后讓其暫時回家等候消息。

 

休庭后,承辦法官擔心本案時間過長極可能會產生無法挽回的后果,遂于當天中午便聯系到在青口鎮調委會任職的該院司法協理員祁某,與其一道頂著炎炎烈日趕到董某家中做調解工作。從兩個子女談到父母兄妹,從眼前生活談到今后打算,司法協理員祁某以“拉家常“的方式將調解工作一步一步地做到了董某的心坎里。在承辦法官與司法協理員的共同努力下,董某終于解開了心結,不再堅持不離婚,且打消輕生念頭。日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董某同意離婚,在財產分割上,原告張某予以董某一定的經濟賠償。至此,一起矛盾激化案件在司法協理員的協助下得到成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