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售房少年妨害侵權 法院教育少年態度改觀
作者:陳勇 郭志俊 發布時間:2010-07-30 瀏覽次數:643
因曾經與外婆及母親共同居住在一起,后外婆其所有的將該房屋出售他人,少年以曾經居住該房屋為由,妨害購買者入住,買方將該未成年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妨害。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程某夫婦于
庭審后,承辦法官對該勸說父母做該少男的工作,對主動與該少男進行交流溝通,雙方雖未達成一致意見,但少男在思想上有所改觀,自認為其作法有所不當,但其真實意愿是不想讓家人出售該房。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程某夫婦系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依法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現被告占用該房屋并拒絕原告入住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遷出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作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所有的房屋內搬出,不得妨害原告的居住、使用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