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農作物種植回收合同,約定一方種植另一方提供的種子的農作物,后因種子出苗率低,雙方為出苗率發生矛盾,后協商外調苗未果,種植方未將育苗進行栽植,后回收方將種植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違約金60000元,并賠償其損失36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927,吳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洋蔥頭種植與收購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吳某提供優質黃皮洋蔥種子,收購全部產品,種子每畝300元(由劉某無償提供,不計價),此品種畝產可達萬斤以上;合同第三條約定:合同種植面積約為120畝;合同第六條第2項約定:被告不得變更種植面積,不得擅自收售他人,如被告違約,違約金每畝500元,并承擔種子賠償金300/畝;合同第六條第3項約定:吳某無償提供技術支服務,劉某應服從吳某技術指導,因種子問題及技術指導不當造成減產等由吳某賠償被告全部損失,因劉某未按吳某技術要求所造成的損失,由吳某承擔。合同簽訂后,吳某提供的洋蔥種子在劉某租用的土地上進行育苗,后雙方因育出的洋蔥苗不夠栽種合同約定的面積而發生矛盾,吳某認為育出的苗能夠種植60畝土地,劉某認為只能種植30畝土地,后雙方協商到外地調苗種植未果,劉某遂拒絕繼續種植洋蔥苗,并將租好的120畝土地退租。吳某對其提供的洋蔥種子的來源合法以及種子質量合格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洋蔥頭種植與收購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優質洋蔥種子并由原告提供技術指導,原告應當保證種子的來源合法以及質量合格,并且在其技術指導下應能夠滿足合同約定的種植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種子育出的種苗按照原告的陳述也只能種植60畝,遠遠未能滿足種植120畝土地的要求,結合原告未能證明其提供的種子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被告拒絕繼續種植符合情理,其行為不構成違約,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作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