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簽書約質量事端起 細致查明判決化紛爭
作者:陳勇 胡井文 發布時間:2010-07-30 瀏覽次數:650
雙方簽訂農作物種植回收合同,約定一方種植另一方提供的種子的農作物,后因種子出苗率低,雙方為出苗率發生矛盾,后協商外調苗未果,種植方未將育苗進行栽植,后回收方將種植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違約金60000元,并賠償其損失36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洋蔥頭種植與收購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優質洋蔥種子并由原告提供技術指導,原告應當保證種子的來源合法以及質量合格,并且在其技術指導下應能夠滿足合同約定的種植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種子育出的種苗按照原告的陳述也只能種植60畝,遠遠未能滿足種植120畝土地的要求,結合原告未能證明其提供的種子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被告拒絕繼續種植符合情理,其行為不構成違約,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作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