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莽動手只因鄰里矛盾 引發(fā)精神疾病需擔責
作者:郭志俊 發(fā)布時間:2010-07-29 瀏覽次數(shù):728
時某因鄰里矛盾,到徐某家里與辱罵徐某,并將其推倒在門口的水泥地面上,徐某的頭部著地,之后徐某精神失常,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時某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身體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被告因鄰里矛盾與原告之間發(fā)生口角、糾纏,是導致原告患精神分裂癥的誘發(fā)因素,因此原告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被告不能正確對待鄰里矛盾,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在該起糾紛中亦有過錯,且被告的行為僅是原告患精神分裂癥的誘發(fā)因素,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因此,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時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合計1684.63元;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