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三年,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和好,并共同生活二年多,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丈夫再次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小陸與妻子小劉均有過一次婚姻,后經人介紹相識,于200442登記結婚,同年農歷719生一女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偶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71025丈夫具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后兩人繼續共同生活,共同撫養小孩,期間雙方感情較好,亦偶爾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今年615日左右,小劉回娘家居住生活。小劉遂于71具狀訴至本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關系,結婚多年,又生有一女,且雙方都系再婚,更應懂得珍惜;在本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至今已經近三年,原、被告能共同生活、共同撫養小孩,可以視為雙方已經和好;現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分居一月左右,不能視為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雙方應還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不準予原告陸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