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筆誤豈能否認事實勞動關系?
作者:馬毅萍 李正暉 發布時間:2010-07-29 瀏覽次數:680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發生工傷,但職工名單和工資單上書寫的姓名均系諧音,單位能據此否認事實勞動關系么?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由筆誤引起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進行宣判,判決確認了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09年2月,張某到無錫某模具公司工作,同年4月,張某在該模具公司工作過程中,在卸刀時被銑刀上的鐵屑擊傷左眼,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由模具公司支付相關醫療費共計萬余元。
但令張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模具公司以職工名單和工資單上書寫的姓名與張某不同為由否認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張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受傷時與模具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仲裁部門對張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原來,在模具公司的工資單和職工名單上,張某的名字與其身份證的名字諧音但寫法不同,系筆誤造成。庭審中,張某申請兩位工友出庭作證,工友的證詞均證明了張某在模具公司工作,且模具公司墊付相關醫療費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與模具公司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張某在模具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結合事發后張某被模具公司送至醫院治療等事實,兩位工友的證詞、職工名單、工資單等證據,且模具公司未能提供職工名單上該筆誤人員的相關身份情況,認定張某受傷時與模具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的認定是傷者進行工傷事故認定和索賠的前提。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是證明勞動關系成立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