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意與殘疾丈夫離婚 妻子被判五年月付300元
作者:鄭菊 盧增吉 胡鳳 發布時間:2010-07-29 瀏覽次數:685
“希望你能回家過日子,我們還是一個完整的家” 面對殘疾丈夫吳某在法院的苦苦哀求,李某無動于衷。李某以丈夫吳某毆打自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賈汪法院以二人離婚告結,但李某每月需給付丈夫300元作為經濟幫助,期限為五年。
1984年,李某與吳某經人介紹相識。1990年結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但是,好景不長,家里的頂梁柱吳某患上了雙側股骨頭壞死,導致其喪失了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二級傷殘”。因夫妻二人均無固定收入來源,在這樣拮據的生活中,家庭矛盾不斷在上演著。李某于2003年夏天離家到外打工,七年來一直沒有回家,對丈夫不管不顧。李某這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在庭審中,李某自愿表示給付丈夫每月200元的經濟幫助。
徐州賈汪法院鑒于二人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吳某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來源,生活較為困難,酌定李某每月給付吳某經濟幫助300元,限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