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但雖離婚,但雙方仍生活在一起,嗣后丈夫一直要求妻子復婚,妻子總是口頭答應,但未一直不去復婚登記,丈夫便起黑心,想要與前妻同歸于盡。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7月,丈夫董某與妻子楊某協議離婚,但兩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1221在董某的要求下,楊某同意和董某在22日去辦理復婚手續。22日早,董某菜場買菜時想,如果今天不能和前妻復婚,就和前妻同歸于盡。后董某買了兩包老鼠藥放在褲子口袋內回到家中。到家后楊某不同意和董某復婚,董某拿斧頭威嚇楊某說,如果不同意復婚就同歸于盡。后楊某同意和其復婚。中午在楊某父母家中,楊某再次不同意復婚,董某在楊某父母家喝過酒后回到家中,想到為復婚的事情三番五次受楊某欺騙,覺得活著沒有意義,就想與楊某同歸于盡,于是董某拿了把菜刀插在腰間開摩托車去楊某父母家。開至顧某家門前時,董某與楊某母女相遇,董某用摩托車將楊某母女撞倒在地,董某問楊某同不同其復婚,楊某不同意復婚。董某從腰間將菜刀拔出朝楊某頭上砍了兩刀,致楊某受傷。董某見楊某頭部血流不止,估計其活不成了,于是從褲子口袋里面掏出老鼠藥服藥自殺,后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經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楊某頭部損傷構成輕傷。

 

案發后,董某賠償楊某醫藥費用等損失7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董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董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有一定悔罪表現,且取得受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遂作出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