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丈夫要求與妻子離婚,妻子以其受丈夫壓迫為由,導致其生理疾病,要求丈夫給付經濟幫助10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劉某于1999123月攜帶個男孩(11歲)與丈夫丁某再婚,婚初關系較好,于200112月生一女孩,后因雙方性格差異,妻子認為不能與原告共同生活,于2007年與劉某分居生活,丈夫丁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于今年3月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妻子附條件同意離婚,要求小孩隨其生活;由于丁某對其有壓迫行為,導致其生理上有嚴重疾病,要求給付一次性經濟補助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訴訟離婚,被告附條件同意離婚,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小孩撫養問題,因小孩傾向于隨原告生活,本院確認小孩撫養權應歸原告。原告稱其患嚴重生理疾病,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無證據證實,遂本院對于原告主張經濟補償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00元,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經濟補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