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從王某的外婆處購得房產一處,因該房屋曾經是王某及其母親、外婆共同居住的地方,故王某對該房屋進行了強行侵占。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程某于20104621萬元價格從被告王某的外婆周某處購買了座落在射陽縣長蕩鎮黃沙港林場勝利橋段東側,登記在周某名下的三層樓房,并于當日過戶于原告名下。被告王某以其曾與母親沈某、外婆周某共同居住該房屋為由,非法占有該房屋,外出時在該房屋大門外加鎖,使原告無法正常居住。原告遂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程某系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依法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現被告占用該房屋并拒絕原告入住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遷出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從原告程某所有的位于射陽縣長蕩鎮勝利橋段東側的房屋內搬出,不得妨害原告居住、使用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