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偽證致法院錯判 3個無業游民被刑事處罰
作者:楊勁松 發布時間:2012-09-19 瀏覽次數:515
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對以偽證參與訴訟并造成一、二審法院錯判的三名當事人進行了刑事處罰,以妨害作證罪對被告人盧某、程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對被告人皋某犯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阜寧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3月26日,建湖縣無業居民盧某、程某等人租賃射陽縣華運有限公司鄭成友的一艘蘇射運009號鋼質拖輪,由杜學祥負責經營。杜因在經營中虧損,即將拖輪停在淮安市并委托莊志國(已死亡)看管。2002年6月下旬,鄭成友得知杜學祥要把蘇射運009號拖輪抵押給他人的消息后,即到淮安市強行將拖輪開回射陽。杜學祥得知情況后在阜寧船閘將該拖輪攔下,雙方商定到阜寧縣人民法院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期間,被告人盧某、程某等人計議,找他人作偽證,讓鄭成友多賠償經濟損失。同年7月,盧某、程某等人先后找到船民皋某、徐子亮等人(另案處理),以官司打贏后即償還所欠運費為承諾,偽造6份虛假的“結拖協議”及6份金額合計為110000元的假押金收條等證據,提交給阜寧縣法院,導致阜寧法院一審作出錯誤判決。后受害單位射陽縣華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在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被告人皋某又與他人出席二審法庭作偽證,導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亦作出錯誤判決。二審終審判決書送達后,受害方經多方了解,發現對方提交的“結拖協議”等證據純屬虛構,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04年11月,本案所涉的原一、二審民事判決均已依法定程序撤銷。2010年5月28日,盧某、程某于向阜寧縣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日,皋某在淮安一銀行辦事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阜寧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程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情節嚴重,構成妨害作證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皋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告人盧某、程某犯罪以后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